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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福利院能否利用业余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
发布时间:2025-04-07|济南养老网
民政部回答了以下问题:
当甲方(业主或业主)与乙方(实际养老机构运营商)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时。那么,当民政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备案主体是甲方还是乙方?是否有强制性要求或规定?
1.甲方为备案的公共养老机构,委托乙方经营,向民政局申请备案时仍以原机构名称备案,但应在备案申请中说明经营主体的变更,并附有相关委托经营合同和资质证明材料。甲方仅为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向乙方经营的养老机构备案。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口供养服务设施管理的通知》(民发)〔2019〕83号)规定,特困供养机构可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床位。
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能否利用业余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是否实施?请民政部给出书面答案。非常感谢。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统一部署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将养老机构分为保障、包容性支持和完整的市场。《意见》要求完善公共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在做好自下而上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多余的床位,扩大包容性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
您提到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在保障的基础上,区分服务对象,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为孤寡、老年人、残疾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床位费、护理费、食品费等服务费。
下一步,民政部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密切关注意见的实施,指导市政府制定包容性支持养老机构支持措施,加快完善公共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包容性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
三、养老机构是否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025年2月20日,民政部向群众解答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床位不足10张,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护理服务,床位超过10张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的字面概念是否包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区别?
四、养老机构备案监督
您好,我想就养老机构的监管和备案进行咨询: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门是否对已开展服务但尚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负有监督责任?我们能进行行政检查还是行政处罚?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于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老年人之日起 20 现场检查应在工作日内进行,并督促及时备案。
3.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开展了服务,但由于住房安全、消防安全等原因不符合备案条件,民政部门能否责令其停止服务并立即整改?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未登记、登记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备案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老年人居住之日起 20 现场检查应在工作日内进行,并督促及时备案。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整改,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一、 设立养老机构备案
当甲方(业主或业主)与乙方(实际养老机构运营商)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时。那么,当民政局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备案时,备案主体是甲方还是乙方?是否有强制性要求或规定?
1.甲方为备案的公共养老机构,委托乙方经营,向民政局申请备案时仍以原机构名称备案,但应在备案申请中说明经营主体的变更,并附有相关委托经营合同和资质证明材料。甲方仅为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向乙方经营的养老机构备案。详情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2.福利院能否利用业余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是否实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口供养服务设施管理的通知》(民发)〔2019〕83号)规定,特困供养机构可以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床位。
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能否利用业余床位为社会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政府指导价格是否实施?请民政部给出书面答案。非常感谢。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统一部署推进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将养老机构分为保障、包容性支持和完整的市场。《意见》要求完善公共养老机构的运行机制,在做好自下而上保障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多余的床位,扩大包容性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
您提到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在保障的基础上,区分服务对象,实施不同的收费标准。为孤寡、老年人、残疾人等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按照非营利原则收取床位费、护理费、食品费等服务费。
下一步,民政部将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密切关注意见的实施,指导市政府制定包容性支持养老机构支持措施,加快完善公共养老机构运行机制,大力发展包容性养老服务,更好地满足老年人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
三、养老机构是否包括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2025年2月20日,民政部向群众解答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床位不足10张,属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属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护理服务,床位超过10张的机构。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的字面概念是否包含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有什么区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优质发展的意见》(〔2020〕48)明确,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和家庭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两者在定义、功能和服务模式上都有所不同。
四、养老机构备案监督
您好,我想就养老机构的监管和备案进行咨询: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民政部门是否对已开展服务但尚未备案的养老机构负有监督责任?我们能进行行政检查还是行政处罚?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于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老年人之日起 20 现场检查应在工作日内进行,并督促及时备案。
3.如果养老机构已经开展了服务,但由于住房安全、消防安全等原因不符合备案条件,民政部门能否责令其停止服务并立即整改?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未登记、登记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备案不是强制性的。对于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老年人居住之日起 20 现场检查应在工作日内进行,并督促及时备案。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整改,确保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