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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意外摔伤,谁来负责?
发布时间:2025-07-25|济南养老网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的养老机构是许多家庭的选择,老年人需要亲自照顾,而年轻人不能一直陪伴他们。但是,如果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意外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呢?让我们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朱安排母亲苏老太住在一家养老机构。试用期届满后,双方签订正式协议,由一家养老机构向80多岁的苏老太提供养老服务,朱按月1400元的标准支付费用。协议规定,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应急帮助和救助,但不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7月2日12时17分,苏老太在走廊里摔倒,12时19分,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发现苏老太躺在地上,紧急上前检查后把她抬回房间,并联系了苏老太的儿子朱某。朱说,在决定是否拨打120之前,他会检查自己的伤情。13时30分,朱到达养老机构,将苏老太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苏老太伤为股骨骨折,共住院14天,医疗费用21028.56元。经鉴定,苏老太因右股骨干骨折构成十级残疾。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达成协议,苏老太向法院起诉了养老机构。
苏老太认为
他走在被告的走廊里摔倒了,被告的工作人员没有被送往医院,不顾自己的伤随意移动,造成二次伤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残疾赔偿、营养、护理、交通、精神安慰等损失共计69914.06元。
某养老中心
在苏老太太的养老护理期间,中心按照协议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苏老太在走廊里整理裤腿时摔倒受伤,与中心无关。此外,苏老太太摔倒后,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了她的家人。朱明确表示,她应该亲自检查母亲的伤情,然后考虑拨打120,因此原告的诉讼与中心无关。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养老服务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协议为原告提供生活、生活护理、安全保护等一系列养老服务。原告有照顾自己的能力,日常生活不需要被告提供整个陪伴,原告在行走过程中突然起床摔倒,不是因为被告提供的生活服务和安全条件不符合协议,原告不需要养老机构提供整个陪伴,所以在日常生活中应特别注意自己的安全,尽量避免大或不当行为和不必要的损害,因此,原告应对其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作为提供专业养老服务的机构,有义务照顾和照顾原告,特别是像原告这样的老年人。被告的护理人员发现原告摔倒后,没有立即拨打120进行救援,忽视了原告可能有骨折的风险,擅自携带原告,直到原告的亲属赶到医院,救援不及时。被告对因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护,属于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免除对方责任的,无效,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支持原告承担70%的损失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最后,被告某养老中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9204.2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随着老年人老龄化、残疾等现象的加剧,养老服务机构逐渐成为老年人及其子女综合考虑家庭现实的首选。
作为一家养老服务机构,安全和注意义务是其对服务对象的首要义务。在养老服务机构中,跌倒和受伤是老年人最常见的安全问题。养老服务机构应继续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根据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生活条件,增加各种方便老年人生活的设施,提高护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此外,在养老机构中,养老机构只负责老年人的日常生活,而不是将所有赡养义务或监护责任移交给养老机构。孩子们不应该成为“店主”。除了繁忙的工作,他们还应该挤出时间探望老年人,了解老年人的身心健康状况,缓解老年人的烦恼,认真履行儿童的监护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犯他人民事权益而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三条
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治疗康复费用的合理费用,如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等,以及因工作延误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设备费用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THE END